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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鑫森林业有限公司店面及办公楼租赁经营权网上竞价转让公告

江西 吉安市
产权交易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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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招标 | 新干县鑫森林业有限公司店面及办公楼租赁经营权网上竞价转让公告
招标详情

现有***********金川中大道 ** 号店面及办公楼租赁经营权定于****年7月**日上午**时开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产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交易系统,网址:****://***.*******.**)进行网上竞价转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号
*、竞价标的情况(设有保留价)
标的位于新干县金川中大道**号,为砖混结构房屋。出租楼层为1--3层,1楼为店面,面积约***.7平方米;2楼与3楼面积约***.**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具体日期以合同为准。租赁期间只能将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和经营场所用,不得用于其它,也不得转租和分包他人。租金起始价为***.***元(5年总价,设保留价),竞标保证金***元。
*、竞买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事件当事人不得参加本次标的竞价)均可报名。
*、展示时间、地点及看样联系人
展示时间:****年6月**日至****年7月**日
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 联系人:***********(***)
*、交易方式: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为****元,自由报价时长**分钟,延时周期***秒。
*、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年6月**日至****年7月**日**时止(以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地点:登*江西省公共资源网(****://***.*******.**)进行网上报名。竞买保证金须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从报名人本人(或本单位)银行账户(要求同名)转账至如下账户。开户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干分中心,(开户银行:自行勾选;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资格取得以保证金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报名须知
1、未注册的竞买人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先进行注册登记(选择“交易主体登*”,点击“免费注册”,在投标人身份类型中勾选“产权竞买人”,填写基本信息注册),然后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已经注册的竞买人则直接登*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2、竞买人须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竞买保证金从报名人注册时绑定的同名银行账户转账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干分中心;开户银行:自行勾选;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中心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干分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
3、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后,须重新登*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状况,点击同步银行入账数据并显示“入账成功”字样,网上交易系统报名才算成功。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竞买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竞买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5、该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电脑运行环境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以上;IE浏览器:版本IE9以上;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如对网上交易系统不知悉,请拨打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八、竞买须知
1、有意竞买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请自行对标的物的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标的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数量为准,如有出入,不增减成交价款。
2、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需要出账人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转账证据至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报名人同名银行账户出账后逾期到账的,系统会自动办理退付。以上无效交易保证金只能在报名标的交易结束后才能办理退付。
3、竞买人应在交易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陆该项目的网上交易大厅参与报价,并应熟悉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不熟悉,请在报名期间内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4、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为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不得低于标的设定的保留价,否则不能成交。竞价阶梯为2000元,自由竞价时长10分钟,延时周期为180秒。
5、成交后,受让人应在开标会结束后7日内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件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标准为成交总价款(5年租金)的1.4625%。
6、成交后,受让人应在开标会结束后7日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租金一年一付,具体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合同为准。
若受让人未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及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则视为违约,其所缴纳的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将标的物收回另行转让。
7、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公示3个工作日)满后,交易中心按保证金退付流程2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受让人的竞标保证金在受让人按规定签订合同、缴清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后,由交易中心转至新干县鑫森林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8、标的物以现状为准,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实地查看。交易中心对于本项目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9、本资料的最终解释权归新干县鑫森林业有限公司。
九、联系人:
新干县鑫森林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13879671362(杨先生)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干分中心0796-2682259朱先生


***********
2024年6月26日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证照类型: 号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致,就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房产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承诺信守。

1. 合同标的
1.1出租方同意向承租方出租如下房屋(下称“租赁单元”):
房屋地址:;新干县金川中大道30号
租赁区域范围内,建筑面积为 756.19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718.38平方米.
1.2出租方已提交租赁单元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出租方签字盖章证实,同时提供原件供承租方核对)。出租方声明并保证(在选项前打√选择的为准,不选择的项应打×,下同):
【】(a)出租方是租赁单元唯一的房屋所有权人。
【】(b)出租方是租赁单元的共有人,出租方和其他共有人(即全体所有权人)均已同意本合同并授权出租方为全权代表,代表全体所有权人签订、修订、履行本合同及办理收取租金等一切有关事项;其他共有人亦在本合同上签署以示证实(或者其他共有人已通过出租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c)出租方是租赁单元的有权出租人,已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充分授权(已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委托书),有权出租租赁单元并有权签订、修订、履行本合同及办理收取租金等一切有关事项。
1.3出租方声明并保证:
【】(a)租赁单元没有设定任何抵押也没有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负担,出租方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
【】(b)租赁单元为贷款所购房产,因此设定有贷款银行的抵押权,所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xxx元(小写),目前余额为人民币xxx元(小写),出租方已提供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的复印件(由出租方签字盖章证实,同时提供原件供承租方核对),以及证明目前贷款余额的还款证明或贷款对账单的原件;抵押权人已同意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租赁单元(抵押权人的同意函件附后);除此之外,租赁单元上不存在其他抵押也没有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负担,出租方的权利不存在其他瑕疵。
1.4租赁单元的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交接清单》中列明。出租方交付租赁单元时,双方按该清单进行清点交接;承租方交还租赁单元时,双方亦按该清单进行清点交接,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 租赁单元用途
租赁单元仅作为办公用房和经营场所之目的而由承租方使用,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5年(含免租期),具体为2024年10月15日(起租日)起至到期日2029年10月14日(含)。
租赁单元交付日(即起租日)起的个月(交付日至相应月份的对应日)为免租期,在该期限内承租方无需支付房屋租金和其他费用,但须支付承租方在装修和使用租赁单元期间所发生的以下费用:【√】水费【√】电费 【√】通信费(电话、有线电视及网络)【√】物业管理费【√】卫生费。
3.2出租方应于起租日(或该日之前)将租赁单元交付给承租方,移交钥匙以及《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交接清单》中列明的设施设备,双方在清单上签字认可,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之日为租赁单元的实际交付日。实际交付日期早于起租日的,实际交付日至起租日期间适用免租期的费用约定,即承租方不计付租金,但按上述3.1款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3.3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至少提前60日向出租方发出书面的续租通知,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时若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单元、出租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至少60日书面通知对方。租赁期满时,同等租金价格条件下,承租方对租赁单元享有优先承租权。
4. 租金和费用
4.1租金
4.1.1租赁单元的年租金标准如下:
租赁年度 年租金额
(含税,人民币元,小写)
首期(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 RMB¥
第2年(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 RMB¥
第3年(自2026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 RMB¥
第4年(自2027年10月15日至2028年10月14日) RMB¥
第5年(自2028年10月15日至2029年10月14日) RMB¥
本合同下全部租金合计总额为(大写) 元,(RMB¥)。
4.1.2首期租金的支付日为2024年10月10日。出租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了部分非含税首期租金即RMB¥ 元,并向承租方提供了相应金额的收据。承租方在首期租金支付日应支付的是剩余首期租金即RMB¥ 元。出租方应在首期租金支付日前日向承租方提交金额等于全部首期租金金额的发票,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应于首期租金支付日足额支付剩余首期租金金额;否则,承租方有权延迟支付。
其余各期租金结算周期如下:
【】(a)按季支付,每公历季度末月(即3/6/9/12月)日为下一季度租金的支付日。
【√】(b)按年支付,每年公历10月14日为该日所在租赁年度的租金支付日。
4.1.3出租方应在约定的租金支付日(首期租金的支付日除外)之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承租方提交金额等于该期租金金额(已含税)且符合税法要求的租金发票,承租方于实际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1.4承租方以转账支票、汇款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出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需与出租方证照上的名字名称保持一致):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1.5双方确认,除本合同第4.2款明确约定由承租方支付的费用之外,本第4.1款约定的租金已包含了承租方在本合同下应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与租赁单元房产、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有关的任何占有使用费、税与行政规费、日常检修维护费、维修基金等一切费用),承租方无义务承担或支付除第4.1和4.2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款项。租赁期限内,如租赁单元实测面积或产权证明文件记载面积发生变化,租金不调整。
4.1.6对于因出租方破产、停产、歇业、涉诉、失联、取缔等原因造成承租方无法正常支付款项的,不属于迟延支付,承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2费用
4.2.1承租方占有使用租赁单元期间,租赁房屋产生的下列费用按如下约定承担:
(1)水费、电费、通信费(电话、有线电视及网络)、煤气燃气费(如有)由承租方承担,按照上述公用事业服务提供方的计量收费标准、结算周期和承租方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
(2)物业管理费由【】出租方【√】承租方 承担并向第三方物业公司交纳。如果约定由承租方承担,则任何情况下承租方都仅承担承租方实际使用租赁单元的期间所对应的费用。
(3)卫生费由 【】出租方【√】承租方 承担并向政府环卫部门交纳。如果约定由承租方承担,则任何情况下承租方都仅承担承租方实际使用租赁单元的期间所对应的费用。
(4)政府向租赁单元的房地产权人(含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的承包人)或房地产的出租人征收的税和行政规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房产税、物业税、印花税等),以及因租赁单元的存在、占用、维护而产生的其他*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检修维护费、维修基金、供暖费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4.2.2对于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为承租方完成会计账务处理之目的,出租方须协助承租方在交费时获得列明承租方为交费人的发票(或可依法作为承租方会计记账凭证的有效收款凭据);否则,承租方有权拒绝承担,出租方有义务自行承担该费用。若承租方垫付了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方返还相应费用。
5.装修与标识广告
5.1自出租方按约定交付租赁单元之日起,承租方即可入场装修,进行装修、改造和装饰。承租方有权按照公安消防、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及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需要改变房屋的其他内部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建或扩建,安装银行业务所需设施,以及实施装修装饰等;承租方并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不时自行进行调整。承租方涉及主体结构的改造需求,应由出租方负责实施。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向有关部门申报装修施工方案、申办相关验收或许可、进行施工等各项活动中,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或阻挠。承租方对租赁单元进行的装修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并在必要时应经过消防部门或工程管理机关的批准。由于承租方所经营业务的行业特殊性,出租方理解并认可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施工情况等均属于涉及承租方场所、人员和经营安全的秘密信息,出租方有义务对其知晓的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5.2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有权在租赁单元内部以及租赁单元的外立面、墙体、楼顶等位置布放承租方的标识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匾额、广告牌、宣传画等,上述使用已包含在租赁单元租金中,承租方无需为此向出租方支付费用。在有关法规或政府机构依法要求时,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标识广告的审批或备案,需要出租方协助配合时出租方应及时给予积极协助配合。
5.3有关政府机构对租赁单元进行消防、安全等设施的检查、验收时,如承租方需要出租方的配合,出租方应及时给予积极配合。
5.4在本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承租方应于10日内返还租赁单元及出租方交付的并在《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交接清单》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移交钥匙并由双方清点后在清单上签字认可;出租方拒不接收或拒不签字的,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附交接清单)后将设施设备留置于租赁单元,即视为已完成移交,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5.5租期届满(含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退租),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租赁房屋时,无需将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的界限分割,改造水路、电路、空调、暖气、消防设施,拆除间隔墙体,各自独立水表、电表、卫生设施、墙面装饰、吊顶装饰、地面铺装基础设施等施工事项)恢复原状,承租方无义务将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恢复至出租前的分割状态,出租方接受承租方因经营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的所有装修改造及扩建;承租方有权根据其意愿搬离其增设的经营设备、设施。
6.租赁单元的维修维护
6.1出租方保证:租赁期内,租赁单元及出租方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始终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合格标准和安全条件,具有依法必备的政府许可等手续,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出租方并保证租赁单元内以及必要的公共区域内的消防、电源、照明、空调、电梯及上下水等公共服务设施均应已安装并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且公共区域不能被出租方或其他租户私自占用、不能违规进行有关装修、消防、电气线路等的改造。出租方或其他租户不能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的可靠性。承租方发现租赁单元及其附属设施、上述公共服务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尽快(一般为24小时内,最长不超过3日,但遇漏水漏电等严重危及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情形,出租人应立即维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始进行维修并应尽快完成维修。逾期不维修或未及时完成的,承租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在承租方提供证据证明后全部由出租方承担。因维修而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应免除维修期间的租金。因维修造成承租方营业中断或者由其他严重影响的,构成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应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同时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2对于承租方装修改造形成的设施设备以及承租方自行安装的其他设施设备,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
6.3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单元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单元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在出租方提供证据证明后由承租方承担。但是,对于租赁单元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不承担责任。
7.环境保障与使用保障
7.1出租方须于交付租赁单元之前,将公用事业(电力、市政水暖管道等)线路及供应自费接至租赁单元并确保正常开通,同时保证办妥相关手续,确保承租方装修施工及办公与经营需要。租赁期限内若承租方需要增加公用事业供应,则有关公用事业服务提供方就增加部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应积极协助承租方完成相关的申请审批。出租方有责任积极协助承租方向公用事业服务提供方申请安装单独使用的公用事业服务计量器具(电表水表等),器具费用和安装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因非承租方原因造成公用事业服务中断,出租方有义务尽快(最多不超过24小时)自行或促使公用事业服务方完成修复,否则承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维修造成承租方营业中断或者由其他严重影响的,出租方构成严重违约,除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以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承租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同时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出租方应保证租赁单元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于交付给承租方时没有拖欠任何第三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信费、市政供暖费或煤气燃气费等)。在租赁期内出租方须及时交纳按约定由出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免承租方对租赁单元的正常使用受到打扰。如果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单元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或其他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的正常办公与经营环境与秩序,并在承租方要求时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而不得干扰承租方的正常办公与经营。由于承租方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出租方承诺:未经承租方允许,出租方不得进入承租方的重点安全防范区域,不得在承租方正常营业期间进入租赁单元的营业区域,出租方作为承租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进入该区域正常办理业务的情形不在此限。
7.4如果在租赁单元外部发生噪音、噪光或其他污染,或者发生遮挡、恶意阻断交通等其他妨碍承租方正常办公经营的情况,承租方作为租赁单元的使用权人有权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消除妨碍,并有权要求出租方以租赁单元产权人的名义(出租方为有权出租人时其应促使产权人)出面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上述妨碍,出租方有义务及时实施并消除妨碍。出租方未能消除妨碍且上述妨碍继续存在而严重影响承租方办公或经营的,视为出租方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7.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单元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转租,更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抵押。否则,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承租方未能在30日内纠正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产权变更
8.1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出售租赁单元的,应当提前至少18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8.2租赁期限内,租赁单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本合同不受影响,继续对新的所有权人有效。出租方须保证新的所有权人完全同意本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出租方有义务提前至少60个工作日向承租方送达由出租方、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有效签署的书面通知,经承租方确认后,本合同下剩余未付租金的收款人变更为新产权人。
9.制裁合规承诺和违约责任
9.1出租方承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承租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出租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不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和其他承租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规则的活动,不为前述活动提供便利。未免疑义,本条约定不应被视作承租方有向出租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内部制裁合规政策的义务。
9.2如出租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者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或者出租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承租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规则的活动,或为前述活动提供便利,或拒绝配合提供反洗钱和制裁合规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承租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10.不可抗力
10.1出租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在订立本合同时出租方尚未收到任何征收、征用或拆迁租赁单元(或其任何部分)的通知,并且根据出租方的合理判断,预计在租赁期限内都不会发生对租赁单元(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征收、征用或拆迁的情况。在租赁期限内,如果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租赁单元或其任何部分进行(或宣称将要进行)征收、征用或拆迁,则承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在征收、征用、拆迁实施时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均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应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的期限结算应付租金,并且租赁单元所获得的征收、征用或拆迁的补偿款项,应首先用于向承租方支付装修损失赔偿金。装修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承租方的全额装修费用÷扣除免租期后的约定租赁期限月数)×约定租赁期限内剩余的未使用月数。支付装修损失赔偿金后的剩余部分归出租方所有,全部租赁单元的征收、征用或拆迁的补偿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装修损失赔偿金的,不足部分出租方无需自行向承租方付款补足(但如果仅对租赁单元的部分进行征收、征用或拆迁,则不足部分由出租方自行向承租方付款补足)。
10.2发生第10.1款约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不可抗力的,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战争、武装骚乱、严重传染病等事件,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相应期间的租金免除;上述情形持续达30日以上的或在2个月内多次发生的,承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根据实际正常使用的期限结算租金。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单元损坏的,若本合同尚未被解除,则出租方有义务尽快修复;但对于承租方装修改造形成的设施设备以及承租方自行安装的其他设施设备,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修复。
11.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1.1出租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形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出租方未及时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单元的,应按迟延天数以日租金200%的标准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限起始日自动向后顺延;迟延天数超过5日或给承租方带来其他重大影响的,承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支付金额等于【】六个月【】十二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单元的,相应期间的租金应予免除,其中承租方已付租金等费用应当退还,并且承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①出租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出租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而解除本合同的情形除外);
②出租方出售或转让房屋,新的所有权人不同意本合同或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③租赁单元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或者租赁单元或其部分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查封;
④租赁单元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方无法完成消防、安防报建或验收,或者危及承租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⑤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⑥本合同约定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以及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单元的其他情形(由于承租方的过错而导致的除外)。
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而被承租方解除时,双方按承租方实际正常使用的期间结算租金,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装修损失赔偿金并支付搬迁违约金,以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和搬迁导致的损失;装修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承租方的全额装修费用÷扣除免租期后的约定租赁期限月数)×约定租赁期限内剩余的未使用月数;搬迁违约金的金额等于3个月租金额(按照实际发生违约的租赁年度对应的租金额为标准计算)。此外,出租方还应赔偿承租方重新租赁房屋而形成的租金价差损失以及搬迁期间的营业损失等其他损失。
(3)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保证承租方自收到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有权继续承租租赁单元至少6个月。因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出租方决定本合同到期不续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到期前9个月向承租方提出,否则承租方有权自收到出租方不续租通知之日起,继续承租租赁单元至少9个月。
11.2承租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形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承租方未及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应按迟延天数和欠付款项以每天的比例加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间为自上述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①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单元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转租、出售、转让或抵押,经出租方书面通知后未能在30日内纠正的;
②本合同约定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而被出租方解除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等于个月租金额(本合同对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3承租方因网点关闭或经营地址调整等原因,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退租)。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应于合同解除日之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并于合同解除日或其后(最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支付退租违约金,退租违约金的金额等于个月租金额(出租方提交相应的租金发票后,承租方个工作日内支付退租违约金),承租方退租时实际剩余租期月数不足承租方按本条约定应向出租方支付的退租违约金月数的,承租方按实际剩余租期月数向出租方支付退租违约金;除此以外承租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11.4任何一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的,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违约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另一方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予以补救,在通知送达后60日内违约行为若仍未得到补救,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上述违约已经无法补救而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等于3个月租金额。
11.5对于出租方已到期应付但仍欠付的款项,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方的租金和其他费用中扣减(扣减后视同双方互相收到了抵扣金额),并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出租方。
11.6任何情况下,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包括协商终止、被一方终止、到期终止)的,租赁单元的租金均应按承租方实际正常使用的期间结算(按本合同另有约定计算方式或本合同约定需免除的租金不再计付),出租方需自承租方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承租方已支付但未使用的房屋租金等费用,退回款项并不免除出租方根据本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义务。
11.7出租方承诺:出租方不存在与中国银行集团内任何机构的员工应履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或人际关系(员工是指与中国银行集团内任何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以及曾经与中国银行集团内任何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已退休、离职员工。关系人是指员工的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或人际关系。如出租方为企业的,承诺人是指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租方发现出租方违反前述承诺的,承租方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双方业务合作、终止本合同等措施,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12.附则
12.1一方在本合同下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由该方有效签署后,在本合同首部的通讯地址递交或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收件方地址变更但未有效通知对方的,对方将文件邮寄至原地址即视为送达。
12.2任何一方对于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属于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另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上述信息丧失保密性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公开披露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其上市的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者为本合同之目的合理披露给该方的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股东、董事及其上级管理机构、关联机构的(该方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保密义务),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当依照11.4条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12.3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对方声明和保证:该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该方章程等组织文件、法律法规以及该方应遵守的其他法律文件,并且以该方名义、代表该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员或实体已经获得了该方的正式授权,本合同对该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依法强制执行。
12.4双方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因本合同而对外宣称或令任何当事人误认为其与另一方的关系属于合作、合营、合伙、联营、关联企业关系或其他任何性质的关系。
12.5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租赁单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6本合同签订后,如有关政府机关要求,出租方应在政府要求的期限内持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的合理要求给予配合。
12.7(特别约定)双方经协商讨论,对本合同正文做如下修订和补充(正文与下述内容不一致之处以下述内容为准):
12.8本合同是双方之间有关租赁单元的全部协议,之前的有关说明、意向和承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概由本合同取代而失效,但出租方之前提供给承租方的租赁单元资料信息仍对出租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未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不应被视为是放弃权利或者是对违约的许可,但超出诉讼时效的除外。
12.9本合同的如下附件(应与本合同正文一起加盖骑缝章)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者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租赁单元所在地订立,经双方签署后生效,至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合同正本*式4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2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署栏)


出租方 :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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